跟着各国消费者对安全卫生呼声的高涨, 作为发达国家的欧盟国家对鲜家禽肉的进口拟定了严格的要求。
一、向欧盟国家出口鲜禽肉的企业有必要获得欧盟国家认可资历, 在向欧盟国家出口鲜禽肉时,在包装及有关单证上都有必要标有企业的认可号码。 被认可的企业如果在出产加工进程中不能满意欧盟国家的卫生要求, 将有被撤销认可的可能。未获得认可资历的企业不得向欧盟各成员国输出鲜禽肉。
二、欧盟委员会的兽医专家, 在必要时可联合出口国卫生主管当局(我国为国家出入境查验检疫部分)对申请认可的企业或现已认可的企业进行现场查看,成果告诉各成员国。
三、出口到欧盟国家关于人类食用的鲜家禽肉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1.鲜禽肉有必要是来自于那些通过宰前查验,以为适于宰杀,其鲜禽肉能够投入市场的家禽。为证明这一点, 家禽养殖场有必要向屠宰场供给家禽饲养地官方兽医的检疫证明,在鲜禽肉出口时,有必要供给该证明。
2.屠宰家禽的屠宰场及鲜禽肉的包装中心有必要经欧盟国家认可,并确保动物在屠宰前、屠宰中、屠宰后以及鲜禽肉的包装、 运送等进程悉数处于官方兽医或其帮手的严密监控之下。
3.屠宰进程以及鲜禽肉的处理都有必要契合欧盟理事会拟定的卫生要求,鲜禽肉有必要通过兽医宰后查验,并被判定为适于人类食用。
4.鲜禽肉有必要在兽医监督下加施卫生符号。用于小包装符号的字母或图形有必要有0.2cm高,整修符号的上部是大写的发运国名首字母,中部是企业的兽医认可编号,下部是下列各组首字母之一;CEE、CXF、EWG、EOK、 EEC 、EEG。同时还包含能识别对肉进行卫生查验的兽医标志。用于符号的资料有必要契合卫生要求,符号内容应笔迹明晰。
5.包装鲜禽肉的包装环境、包装物(包装箱、 纸板盒)都有必要契合卫生规则。包装物不能改动肉的感官感觉特征, 同时有必要有足够的强度以确保在运送和邮寄进程中能有效地维护肉。
6.鲜禽肉在出口到欧盟时有必要随附商业单证,商业单证上带有能识别出鲜肉出产当天担任卫生查验的官方兽医以及担任监督企业的主管当局的编码,这些商业单证在受货人处有必要保存一年以上, 以便欧盟国家主管当局查询。
除此之外,还要随附官方兽医签发的固定格式的健康证书, 以证明该批鲜禽肉来自于安全非疫区,并经官方兽医查验,以为适合人类食用。
四、对鲜禽肉的检测有必要选用公认的、科学的、通过认可的, 特别是欧盟或国际上一致拟定的检测办法。